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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凶宅判賠 轉向前屋主追討敗訴

自由時報/ 2013.10.10 00:00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林姓女子花千萬買一間公寓的3樓,隔年降價轉售,新屋主發現是凶宅,一狀告到法院,法院判林女還錢,林女自認被騙,怒告前屋主曾男與人頭屋主劉男詐欺,新北地院法官認定證據不足,判2人無罪,林女不僅民事敗訴須還錢,連追討對象都沒有,真是得不償失!

判決書指出,96年間,林女花1150萬元向曾姓男子購入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上某公寓3樓,隔年降價以1080萬元售出,新屋主入住一年,與鄰居閒聊得知,90年間,該公寓3樓共有3人命喪火場,新屋主氣憤提訴「返還買賣價金」。

林女出庭時,喊冤說自己也不知道是凶宅;民庭法官認為,該屋確實是凶宅,不論林女是否知道該事實,都不能免除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判林女須返還價金。

前屋主未保證非凶宅

林女轉而告曾、劉2男詐欺。刑庭法官調查,簽約時,曾男未保證該處不是凶宅,未在「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上勾選「未曾發生非自然或自殺致死」,且購屋前林女與前男友曾入住一段時日,林女本身的房屋離該處也很近,卻輕率不詢問是否為凶宅;認定全案證據不足,判決2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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