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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承攬工程合約係具兩種性質之憑證按較高稅率計算稅額

大成報/吳富正 2013.10.06 00:00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同一契約書中包含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兩部分之概括承攬(統包)工程合約,係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依印花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係指一種憑證之內容包括兩種以上性質而言,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依印花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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