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清原為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二線二星警官,民國98年2月24日晚上駕駛偵防車出外督勤,返回分局途中,在台17線127.6公里處連人帶車摔落漁塭,經送醫延至同年2月26日死亡。
家屬認為公路養護單位未依規定設置護欄,平白葬送一名有大好前途的警官生命,因而具狀控告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要求國家賠償。
判決書指出,肇事地點路燈昏暗不明,公路養護單位應依規定設置「護欄」,但養護單位僅設置「緣石」,而「緣石」過低,且未加繪反光標線,不足以阻擋車輛摔落漁塭。
雖然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認為被告有駕駛不當等疏失,但法官認為被告有60%的過失,因而判賠39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