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此外,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處置,並得要求加害人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接受8小時性平教育相關課程及其他符合教育目的措施。
初審通過條文新增規定,還可對加害人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懲處。
教委會也初審通過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多元文化教育」納入家庭教育。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李昆澤等人表示,自民國87年至今,台灣已有38萬5963對跨國婚姻夫妻,但跨國婚姻常面對家庭文化隔閡與種族成見,夫妻都需要增進對彼此原生家庭的認識,政府也須辦理多元文化活動,讓大眾了解新住民原生家庭文化,建構多元文化環境,促進跨國婚姻家庭關係與多元文化交流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