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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教育經費下限增2百億

立報/本報訊 2013.10.02 00:00
【記者黃文鈴台北報導】立院2日初審通過「教育經費編列及管理法」第3條修正草案,明年教育經費法定下限金額可望增加約218億元。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日初審通過「教育經費編列及管理法」第3條、第5條、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3條原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不應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2.5%」,初審通過將比例調漲為23.5%。教育部估算上漲1%約為218億元。該條文於民國100年曾因應12年國教將上路,將下限自21.5%增加至22.5%。

立委蔣乃辛、蔡其昌等27位委員提出法定下限增加1%的修正條文版本,蔣乃辛表示,之前立委已提議一次增加至23.5%,但教育部認為22.5%已足夠,最後12年國教高中職免學費卻因經費短少30多億,導致政策大轉彎。他表示,若未來增加2百多億預算,希望教育部將台灣教育辦好。

原本教育部希望能維持現狀,不要調漲下限。教育部政務次長黃碧端解釋,少子化造成學生人數下降,教育部需通盤考量。

到場的財政部代表則表示,受景氣影響,今年歲收與去年相比短少30多億,若教育部預算增加2百億,會讓政府財務更加困難。

會中同時初審通過第5條、第7條修正草案。其中第5條增列偏遠及特殊地區的地方政府,可提出其教育永續發展特色計畫,同時,為保存及延續本土語言,各級政府也可就其區域特色,提出本土教學特色學校發展計畫,由中央政府專案核定補助。

立委吳宜臻解釋,例如桃竹苗地區可提出客語教學計劃申請補助。

第7條條文原僅寫明政府應鼓勵私人興學,初審通過的條文則增列「應對私立學校及學生,優先予以經費補助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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