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調查,38歲的陳男為高雄市人,與住在桃園縣平鎮巿的劉女曾同居,今年感情生變,陳男於6月9日凌晨4點多先傳簡訊對劉女稱:「我等妳回電話,最晚5點前,不然我就一尊尊的神明請到妳家門口!」「三太子先來,再來就是妳又敬又怕的濟公師父去妳家供奉,不信妳可以試試看」等。
男子被控恐嚇 檢認無惡意
劉女未理會,當天上午11點多,劉女的社區6樓住處門口,果然發現被擺放三太子、濟公神像,她認為身體、生命安全遭受危害,報警控告陳男恐嚇。
檢察官援引最高法院判例,指恐嚇危害安全罪是以行為人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財產為要件,且須有惡害之事通知才構成,客觀上要使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另構成恐嚇的加害事實,須以行為人直接或間接得以支配掌握者,如屬鬼怪、神力、福禍吉凶的卜算詛咒等不確定內容,則不符恐嚇罪構成要件。
陳男簡訊內容與擺放神像的行為,應未具體明確將加害告訴人,客觀上也不足以使人聽聞而感到威脅,因此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