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0款1.事實發生日:102/09/27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2/10/03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為充實中期營運資金之所需,向聯合承銷公司團申請承銷總額度新臺幣30億元整之三年期免保證循環發行商業本票,由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為本承銷案之主辦及管理公司,為聯合承銷公司團經辦一切相關手續及簽署相關檔案,並行使本聯合承銷合約之權利。個別承銷公司均同意依本聯合承銷合約之約定於其個別承諾承銷額度及比例範圍內,對本公司發行之商業本票辦理簽證承銷事宜。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承諾事項:(1)長期信用評等等級,於本承銷案存續期間內應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twBBB+等級以上,或達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BBB+(twn)等級以上;(2)自有資金比率應大於11%以上;(3)利息保障倍數應大於110%(含)以上;(4)有形淨值應維持於新臺幣90億元(含)以上。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充實中期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取得營運資金及擴大營業規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