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人士表示,最高法院上個月撤銷發回一件案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二七號」毒品案,相當具有指標性,因為,眼尖的最高院合議庭法官發現,案卷裡的通訊監察書中,明明是以「詹某」做為監察對象,卻對姓「蔡」的上訴人所持用的行動電話進行監聽,而一審法官不細察,竟也核准。
檢方人士說,合議庭在判決書中,毫不留情,直接批判法院應確實審核,善盡把關職責,不能一概准許,淪為檢、警的「橡皮圖章」。
檢方人士也指出,法院也有可能因為特偵組都是辦重大貪瀆案的關係,基於信賴原則,審核過程中採更寬鬆的作法。
對於特偵組發生以原案號,一直擴線監聽,一名熟知監聽流程的調查局資深官員說,為了維持偵查程度的一貫性,實務上確實會有這種情形,又以緝毒案最多。
司改會律師高涌誠曾指出,台灣核發監聽票太過浮濫,法院核准率達八十三%,平均每五件僅不到一件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