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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山腳下:正面看待九月政爭的積極意義

立報/本報訊 2013.09.26 00:00
■張百達

「九月政爭」震動朝野,不僅僵局持續,甚至層層疊疊,高潮不止。不論王金平及柯建銘究竟有無介入司法關說,或者馬英九及黃世銘是否已違法違憲,對民主轉型仍有許多未竟志業的台灣而言,此時爆發這類事件,就長遠來看未必不是好事。

這波政爭如果有助於強化政治人物與公民社會的民主憲政及人權法治意識,有助於重新確認許多基本價值及規範,有助於釐清政治人物乃至官員的行為分際,甚至糾錯導正國家機器長期以來持續存在的諸多不法行徑或錯誤觀念,那麼對台灣民主鞏固深化也算有其另類貢獻。

這些價值包括:

一、立委進行司法關說是不被允許的。立法委員在國會享有言論免責權,但並沒有關說司法個案的特別權力。即使檢察官濫權起訴問題必須糾正,亦應透過公開質詢或修法、立法方式為之,而不是拿起電話直接打給法務部長或檢察官,不論是「關說」或「關心」,也不論自己是否為案件當事人,這些都是不可以的。

二、國家機器違法監聽是不被允許的。儘管憲法規定人民秘密通訊保障及自由,但隨著通訊科技普及運用,國家監控人民的力量亦日趨強大,即使有法律規範,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可能為便宜行事或政治目的而濫用監控機制,人民必須保持警覺,除加強對政府監督,更須讓涉及違法監聽官員受到法律制裁。

三、特偵組逾越法定職權是不被允許的。即使特偵組地位崇高,即使檢察總長黃世銘是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也不代表特偵組可以變成像古代東廠那樣恃寵而驕,視法無物,逾越法律授予之職權,包山包海,為所欲為,甚至讓原本為掃除高官不法白細胞,竟轉變成侵犯民權甚至參與政爭的惡性腫瘤。

四、檢察總長違法洩漏案情是不被允許的。不論再大的案子,除非面臨憲法所稱之緊急危難狀況,否則即使總長與總統關係良好深厚,檢察總長也沒有義務或必要,甚至是根本均不能夠向總統進行任何形式的司法案件報告,或接受總統邀請而前往報告,否則不僅紊亂國家體制,也必須負起洩密的法律及政治責任。

五、總統介入司法個案是不被允許的。總統是行政權的最高象徵,即使是由人民直接選舉出來的,也不能介入司法個案,甚至針對任何司法或行政調查中的案件,在其審判或結果確定出來前以個人主觀價值判斷進行評論,乃至指揮檢方後續調查處理或配合(開記者會),否就是違憲亂政,足以構成彈劾或罷免條件。

最後,希望此波政爭趕快落幕。天佑台灣!公民加油!

(時事評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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