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弊案更審重判 黃東熊︰法官荒謬
〔自由時報記者林慶川、楊國文/台北報導〕13年前喧騰一時的「台北捷運新店線環境控制工程弊案」,捷運局承辦人王則賢被控與包商合謀灌水,高價承作消防排煙工程,本案一、二審均以指證口供屬不正取得,不得作為證據而判無罪,高院更審卻大逆轉改重判13年。
王則賢指筆錄入人於罪
王則賢指控,合議庭採用無證據能力的證人筆錄入人於罪,判決理由矛盾,且拒調查有利證據。國內刑事訴訟法權威黃東熊教授(亦為執業律師)日前協助王撰寫上訴書狀,黃東熊說,被告明明曾遞狀指證人供述無證據能力,高院更審判決書居然指「當事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明顯未審閱書狀,判決「很離譜、荒謬至極」。
若屬實可送法官評鑑
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正昨說,此判決已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若屬實且情節重大,可送法官評鑑。
留美電機工程碩士的王則賢,民國88年任捷運局南工處工務所主任,新店線沿線車站變更設消防排煙工程設計,由他主導與廠商議約。檢調89年認為,當時的捷運局南工處長范陳柏等人涉集體工程舞弊,約談范等人到案。
但檢調認定是王則賢一人「欺上瞞下、隻手遮天」,與廠商「長發工程公司」合謀抬高工程估價,讓業者以2億6000萬元高價承作,雖查無收賄證據,仍以涉「貪污治罪條例」經辦公共工程浮報價額罪,將王則賢、長發董事長陳國華、總經理陳建華起訴,王被求刑14年。
本案一、二審均判無罪,纏訟迄今已13年,更一審若判無罪,檢察官不得上訴,就可適用速審法定讞,不料更審改判13年。
王則賢昨受訪說,檢調認定私議期間,工程設計尚未完成,如何私議2億6000萬元?且後續承辦人員也以同樣金額編列預算,經工程仲裁為合理合法,捷運局核定付款,審計部也審核結案。
本案關鍵證人,當時的捷運工程局南工處水環二所副工程司李錦河,辦案人員偵訊時,李錦河指沒看到王則賢與廠商會面,面對誘導式訊問時仍指「並不在場」,辦案人員卻在筆錄硬是寫上「在場」,李錦河出庭多次強調「我沒做過這個陳述」,一審法官勘驗偵訊錄影帶後,認定不具證據能力,斥責檢調筆錄涉不實,認定無證據能力。
更審的判決書先指此關鍵筆錄不可為證據,卻又引用此筆錄內容,作為定罪的關鍵證據,前後矛盾。
王則賢昨強調,這項工程在捷運局經過234個審核、蓋章及裁定的關卡,如何「隻手遮天」?高院更審合議庭表示,王確有浮報價額情形,故改判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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