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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在難安/混米標示不實食不安?農糧署:應無安全疑慮

NOWnews/ 2013.09.24 00:00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有關報載有小包裝米以進口米混充國產米標示不實致「食不安」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今(24)日晚間發出新聞稿澄清,昨日公布8月底市售小包裝米擴大抽檢,是針對包裝標示檢查及品質檢驗,對於產地及品種等標示不實者,屬欺瞞消費者行為,除直接裁罰外,並要求立即下架回收,該項查驗並不涉及衛生安全。有關進口稻米衛生安全,則由衛福部於邊境作逐批檢驗,以確保食用安全。

農糧署說明,不論是政府或民間進口米,在進口邊境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進口時逐批查驗,並抽檢農藥殘留、重金屬及真菌類毒素等項目,合格者始得放行並由進口人自行處理,不合格者予以退運或銷毀,因此,合格進口米應無品質及衛生安全疑慮。

農糧署強調,為強化市售米管理,已於9月18日修正「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作業要點」,對於業者違規行為,不再以產品品項為違規次數計算基準,而改以營利事業主體(糧商)作為計算處罰次數對象。並對於違規市售包裝米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者,或標示品質等級與實際品質差距過大者,取消限期改善期而改以直接裁罰,並要求立即下架回收,一年內被處罰三次仍未改善,再次查獲者,則廢止其糧商登記,以維護市售米品質及消費者權益。

為進一步強化市售米管理機制,農糧署已著手研擬修正糧食管理法,修正重點包括:(一)大幅提高罰鍰上限,由現行20萬元提高為300萬元;(二)對於市售包裝米,將規定國產米與進口米應分開包裝銷售,不得混合銷售;(三)對於違規情節重大者,增訂得命其歇業、停業一段時間或逕行廢止其糧商登記,以遏止不法,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四)加強進口米追溯管理,規定糧食業者對於國產米與進口米之買賣進出,應分開登記,及包裝米除標示負責廠商名稱外,增加標示製造工廠,以利追蹤來源及流向。

農糧署說明,稻米為國人主食,該署每年均積極輔導農民種植優良水稻品種,生產高品質稻米供應市場。未來將持續為市售食米品質把關,籲請國人持續愛用國產米,支持台灣農民及農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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