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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男友吵架出走遭性侵 狼判刑

中央社/ 2013.09.23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3日電)一名女子與男友吵架後僅著粉紅色連身裙出走,卻慘遭張姓男子性侵得逞。最高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7年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1名女子在去年5月19日凌晨與男友吵架後離開租屋處,當時下著大雨,女子沿中壢市龍昌路往龍東路方向行走,並在巷子民房的屋簷下躲雨。

張姓男子見落單的女子僅著粉紅色連身裙,竟色心大發,上前詢問女子「要不要穿雨衣」遭拒絕後,強行把對方拉進防火巷,不顧女子哭泣,猥褻、性侵對方得逞。

法院一、二審均認為張男為逞一己獸慾,趁被害人在雨夜深更獨自在外的機會,以殘暴手段性侵對方,危害社會治安,依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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