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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擊被害人 1年改重判8年

自由時報/ 2013.09.23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男子李耀龍與林姓男子有債務糾紛,99年間夥同2友人找上林男胞兄,要求代弟清償債務,並持電擊棒、徒手毆打等方式攻擊對方,一審原以強制罪輕判1年,不過,最高法院認為他曾有前科,不知悔改,手段兇殘,駁回上訴,改依妨害自由及加重強盜等罪,重判李男8年有期徒刑定讞。

至於另2名共犯湯定宇和李曉民,一審原依強制罪分別判刑7個月及5個月有期徒刑,均可易科罰金,二審改依加重強盜罪各判處7年2個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一併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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