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引述薄熙來的山東省濟南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曝光的兩份自白書內容,分別是薄熙來在2012年6月28日親筆寫下的「關於我和徐明經濟問題的說明」,以及在同年7月26日親筆書寫的「關於我和唐肖林之間的經濟關係」。
「關於我和唐肖林之間的經濟關係」中,薄熙來交代了他幫助唐肖林在大連駐深圳辦公室與大連國際公司合併後啟動深圳「大連大廈」建設、申請汽車進口配額及先後3次收受唐肖林13萬美元及人民幣5萬元的過程。
薄熙來在「關於我和徐明經濟問題的說明」中,交代了他幫助徐明的實德集團收購萬達足球隊,在星海灣廣場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實施實德石化項目、獲得原油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及知曉徐明為薄妻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過程。
不過,薄熙來曾在8月22日的庭審中聲稱,這些資料是「對我不正當的壓力的情況下寫的」,且「是有明確的誘導因素」;檢方當庭指責薄熙來是在證據下「當庭翻供」。
對薄熙來就自白書內容翻供,濟南中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有些情節是在辦案機關掌握證據前,薄熙來自己寫在自白書中,可證明辦案人員沒有施壓取供;「壓力不屬於非法刑訊逼供,不符合非法證據排除條件」,因此對薄熙來的辯詞不予採信。
最後,濟南中院判決薄熙來被控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有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