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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慰問金 政院訂辦法制度化

中央社/ 2013.09.20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0日電)行政院將退休(伍)軍公教年終慰問金發放制度化,將過去逐年訂定發放注意事項,改為制定發放辦法;行政院日前已核定公告。

退休(伍)軍公教年終慰問金發放去年引發討論,行政院最後決定以照顧弱勢及過去對國家有重大貢獻及犧牲為發放原則,並在今年1月25日公告「101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立法院在審查102年度總預算案時做成「102年以後應以101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注意事項所訂的內容為底限,賦予制度化調整機制」,因此行政院決定訂「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作為制度化規範。

根據辦法規定,發放對象除今年1月25日公告領月退休俸新台幣2萬元以下和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成殘、死亡的軍公教退休人員或遺族可領外,新增派赴作戰或危險(含港澳)地區執行情報任務被難,經國防部註記有案,獲釋返台定居辦理退除役後,支領退休俸人員。

有關2萬元數額,辦法明確規定,行政院得參酌國民所得、消費者物價指數及中低收入戶生活費變動情形,於當年度4月底前公告調整。

辦法明訂,年終慰問金1.5個月,每年春節前10天一次發給。軍職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另訂發給日期。

辦法也規定,退休(伍)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的專任公職,或政府捐助(贈)的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且依相關法令規定未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權利者,不發給年終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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