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指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規定,曾勇夫是否違法失職,須由法務部的上級機關即行政院審酌後,再決定是否移送監察院;至於陳守煌及林秀濤的評鑑部分,依法官法及檢察官評鑑辦法第三條規定,法務部收到公文後,檢察司只有權對來文進行形式審核,實質調查權只有檢評會才能行使。
檢評會指出,等收到法部移送陳守煌及林秀濤評鑑案後,將依規定立即分案,交由輪值的檢評委員三人小組審查,初步過濾後,提交檢評會討論及調查,再寄送書面資料給陳、林答辯,必要時可請陳、林到場說明。
檢評會審視相關資料及答辯理由後,如認定評鑑案不成立,將逕行結案,如認為有懲戒必要,將移送監察院,萬一遭監察院彈劾,再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最重將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同時喪失公務員資格,最輕則為申誡處分,若檢評會認定情節輕微、未達懲戒程度,則送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議處,懲處種類有書面告誡和飭令注意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