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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清查退還增值稅之重購土地

大成報/吳富正 2013.09.14 00:00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民眾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或自用農地而申請退還原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自該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款。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自10/1至11/30止,針對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將展開全面清查。千萬不要因為未注意或不知道而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民眾如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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