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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力新:公告本公司減資相關事項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9.12 00:00
一、依據:本公司於102年6月14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減少資本新台幣122,675,510元 ,共銷除股份12,267,551股乙案,業經民國102年7月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25312號函申報生效;並奉經濟部民國102年8月29日經授商字第1020117838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現金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亦已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年9月3日臺證上一字第1020018036號函核准在案。二、茲依照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將減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後:1.公司名稱: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所營事業:(一)電氣器材之製造:1.鐵粉蕊2.線圈(1)峰化線圈(2)阻流線圈(3)濾波線圈(4)分音器(5)變壓器(6)匹配變壓器3.複合體電子零件(1)電感電容之複合體(2)電阻電感之複合體(3)電阻電感電容之複合體4.電器產品之製造(1)電磁爐等電器製品(2)交換式電源供應器(3)電源轉換器(4)電源濾波器(5)雜訊濾波器(6)電子式變壓器。(二)金屬粉末、磁性粉末、陶瓷粉末、光電元件、併合積體電路、軟式磁性材料之製造加工代理經銷買賣業務。(三)前各項生產設備之製造與組裝。(四)有關前各項電工器材之加工及販賣。(五)電工器材之進出口業務。(六)代理國內外廠商前各項有關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買賣業務。(七)ZZ99999,本公司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3.公司所在地:新竹縣湖口鄉和興村德興路301巷29號。4.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5人、監察人2人;任期3年,自101年6月19日至104年6月18日。5.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本公司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61年8月14日,第三十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三、公告事項:1.為辦理本公司102年減資換發股票,依本公司章程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股票作業程式」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計劃。2.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上市股票,計普通股153,344,387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1,533,443,870元。3.本次現金減資新台幣122,675,510元整,共銷除股份12,267,551股,用以提昇股東權益報酬率及公司每股獲利能力,妥善運用資金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東;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減資比率約為8%,惟實際減資實收資本額、減資比率,以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之流通在外總股數計算之。4.本次減資後換發股數計141,076,836股,每股金額10元,減資後換發金額計1,410,768,360元。5.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減少約80股 (即每仟股換發約920股)。減資後普通股不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行在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普通股畸零股,依減資換股基日前在股票公開集中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給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收盤價承購之。6.減資換發股票時程:(一)減資換股基準日訂為102年10月12日,並自102年10月18日開始受理換發新股票(無實體發行)。(二)為配合上述換票作業,原舊股票自民國102年10月8日起至102年10月17日止期間內停止辦理過戶,最後過戶日為102年10月7日。(三)為配合上述換票作業,原舊股票自民國102年10月4日起至102年10月17日止期間內停止在市場買賣。(四)新股票上市日期訂為民國102年10月18日。自新股票上市之日起原上市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買賣交割之標的。(五)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訂為民國102年10月18日,不採用匯款方式之股東,本公司依 貴股東留存通訊地址以掛號郵寄抬頭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六)減資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七)換發程式及手續:(1)由於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屆時將不再發行現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2)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股票且已辦妥過戶者 (未過戶者請儘速辦理過戶),請於102年10月7日(含)前將現股送存入貴股東之證券集保帳戶即可;未能在102年10月7日(含)前送存集保帳戶者,請於新股上市日後持現股之舊股票、原留印鑑章至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股票換發手續。(3)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股票未能辦妥過戶及換發者,須俟新股發放日(102年10月18日)後,股東持現股舊股票及其轉讓過戶通知書、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至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股票換發手續。(4)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續。(5)換發地點: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1巷35號地下一樓,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務代理部,電話:(02)2768-6668。7.獲配本公司88年以前因盈餘轉增資所發行之緩課股票之處理:(一)若尚有現股未轉讓或放棄緩課者,將依減資比例減除,減除部份將列入當年度所得。若將減資換發新股之緩課股份撥入股東個人集保帳戶,將依面額計算列入股東當年度所得。(二)貴股東如於102年10月7日(含)前將目前手中持有之緩課股票送存個人集保帳戶,將視同放棄緩課並以面額列入當年度所得。8.本作業計劃由本公司洽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備後辦理之;若內容或相關日程有所變動,擬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9.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10.本公司將於普通股新股上市日前分函通知各股東。11.本計劃書由本公司洽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定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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