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電: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本公司科處新台幣200萬元罰鍰乙事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3 年前
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2/09/112.發生緣由: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9月11日第1140次委員會議通過,本公司與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公司透過「大豐媒體」之組織為經常共同經營之行為,未於事前提出事業結合申報,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為必要之改正行為,並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3.處理過程:本公司於本案發生之際,即與公平會進行溝通並提出說明。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200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待本公司收到公平會正式函文後,再研議處理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公平會決議科處罰鍰新台幣200萬元,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及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