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車隊:本公司與戴賢京(即金立計程車客運服務行)之訴訟案第二審判決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3 年前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戴賢京(原名戴賢金)即金立計程車客運服務行;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上字第1078號民事判決2.事實發生日:102/09/1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戴賢京主張本公司於民國96年3月15日與其簽定計程車隊業務讓與協議書,約定將其經營之計程車隊相關業務讓與本公司經營。事後因雙方對於約定事項有所爭議,戴賢京於民國98年2月訴請本公司給付新台幣500萬元之違約金。4.處理過程:案經第一審判決,命本公司需給付違約金新台幣500萬元及利息。嗣本公司不服於101年9月11日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惟頃接獲判決主文為:原判決命本公司給付超過新台幣220萬元本息部份,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本案仍得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已於101年度第二季提列該訴訟應賠償金額新台幣5,802,000元,高於目前判決結果之新台幣220萬元,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再與委任律師討論後,再行決定是否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