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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12UNPFII:原民知識及決策參與的重要意義(下)

立報/本報訊 2013.09.05 00:00
■胡哲豪(Valagas Gadeljeman)

原住民的生計仍然依賴傳統農耕方式和自然資源,他們因災後而遷村到另外一個空間,在獲得土地、勞動力、肥料、灌溉設施、基礎設施、金融服務等生活必需品方面,往往受到嚴重限制,而且在新的遷建地方,原住民無法保有原部落土地分配和土地保有的傳統模式。

Mirna Cunningham提到:「由於歷史和經濟等各種原因,原住民的部落經常被遷移到其他地區,族人可能只獲得邊緣和貧瘠的土地,而這些土地不僅容易發生缺水或是淹水,而且地形與氣候不穩定是常見的現象。」在許多情況下,部落生計依賴傳統農耕和其他自然資源,若氣候稍有變化就會受到影響,因此對氣候變化特別敏感,這可能會導致進一步降低農業生產力。

此外,基礎設施(包括重建的住房、學校、墓地及其他公共建築)的不足往往是部落生活的現實情況,而這些設施很容易在災害中受損,例如八八風災之後,遷居禮納里永久屋的大社村民,仍不改過去生活習慣,常常回到山上耕作、餵豬餵狗,或到造林地砍草整理,沒有放棄山上的土地。

目前減少災害風險的正式資料,例如災後重建計畫、脆弱性分布圖,乃至立法和法律,通常由國家或國家相關組織機構來編寫及制定,而其中許多都是由非原住民決策人員所主導,原住民往往沒有充足的機會參與設計、執行、監測和評估進程,只淪為被決定、選邊站或是配合計畫的角色。

筆者想再次強調《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19條規定:「國家在通過和執行可能影響到原住民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前,應通過原住民自己的代表機構誠心誠意地與有關原住民協商合作,事先徵得他們的自由、知情、同意。」這一規定確保原住民參與制定減少災害風險方案和政策的權利。

然而,直至今日,非原住民政策決策者在很大程度上,持續忽略或屏棄了大量原住民知識與部落決策討論的方式,其導向和重點往往以西方科學的技術基礎,來回應減少災害風險的辦法和對策。

因此,從筆者長期在部落的生活日常經驗,認為有必要且必須建立現代科學和原住民知識之間的平衡,以減少部落面對災害的風險和脆弱性,否則,部落永遠不會是決策主體,而原住民往往淪為配合的角色!

(作者為屏東瑪家部落排灣族,LIMA台灣原住民青年團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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