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洪九被控於民國92年間,與時任茂矽公司股務處副處長葉惠珍偽造茂矽公司在NM BANK定存單,並侵占環龍、威力公司出售茂矽公司所得股款4.8億元,涉犯侵占、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等罪。
此外,於93年間擔任倍利國際證券公司投資理財部經理的洪良則被控授意時任營業員的歐梅芳,代表數家未在國內登記營業的海外公司,在台灣向茂矽等公司推薦購買金融商品,涉嫌違反公司法。
法院一審依業務侵占罪,分別判處胡洪九、葉惠珍4年及2年;洪良、歐梅芳則被依違反公司法均判處拘役50日、減為25日,得易科罰金;同案被告南茂公司及泰林公司董事長鄭世杰、倍利證券總經理張明杰均獲判無罪。
高院指出,NM BANK是合法的外國法人,茂矽公司也確實在NM BANK存有款項,胡、葉2人並無違反偽造文書及商業會計法,又茂矽、NM BANK與環龍、威力公司間,有三方貨幣交換協定,胡、葉2人並未侵占茂矽公司款項,且檢察官也未起訴此部分。
此外,高院指出,起訴書並無隻字片語提到「外國公司未經於我國設立登記不得於我國從事營業行為」的構成要件,原審就此部分判決洪良、歐梅芳有罪,屬訴外裁判。
高院二審改判胡洪九、葉惠珍、洪良、歐梅芳無罪,鄭世杰及張明杰仍維持無罪。檢察官就胡洪九、葉惠珍、洪良、歐梅芳4人部分,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