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警方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只要是供公眾通行的地方即認定為道路,將酒測值0.36的翁某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警方調查,家住台北市萬華區的49歲翁姓男子,日前中午與友人相約新北市聚會,翁男知道「醉不上道」原則,將車停放洛陽停車場後搭計程車赴約,席間喝了不少酒,下午4時許再搭計程車回洛陽停車場。
警方指出,翁男滿身酒意,躺在車內小睡了一會兒,傍晚6時許醒來,發現洛陽停車場7樓頂雖劃有停車格,卻沒有任何汽車停放,放眼望去空蕩蕩偌大空間,竟突發奇想,在頂樓來回行駛練起甩尾技術。
由於翁男已有醉意,甩尾時轉彎不慎失控暴衝,頂樓四面女兒牆,唯一一面牆前設有停車場專用的鐵製水塔群。
台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武昌街派出所獲報趕到,發現翁男顯有酒意,酒測值高達0.36,超過法定容許值0.25,警方告知翁男觸犯公共危險罪時,翁男還辯稱:「這是停車場,周圍又沒有其他汽車,而且我沒有開上道路,怎麼能算是酒後駕車?」
最後,警方搬出法條解釋,翁男才啞口無言,乖乖隨警方回派出所做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