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4月16日上午,永同寶從桃園開車抵達新北市林口,車內只剩一名謀職卻迷路過站的20多歲女子,他以言語調戲對方,再跨坐身上親嘴摸胸,還要求說:「這是我們兩人的秘密,不要跟別人講」最後才開車門讓她離去。
永男警訊時本承認犯行,還懊悔說:「看了對方的描述,我才知道我有那麼壞,就跟畜生一樣」,但法院審理時卻改口稱,當時女子問他有沒有錢,開口借50、100元,他嚴厲回稱「要錢就要自己賺」,絕無猥褻,後因經濟狀況不佳,不能失去工作才勉強認罪。
案發後,被害者向永男與桃園客運求償30萬元,一審簡易庭判賠20萬元,不過,桃園客運提起上訴稱,本案純粹是永男個人犯罪行為,與執行司機職務無關,公司已盡選任、監督之責,不應以未裝設監視器來非難。
合議庭則認定,永男當時正在執行司機職務,且依證人供詞得知,桃園客運當時僅少數車輛有裝監視錄影設備,批評業者不作為,儼然使公車內部空間成為犯罪溫床,應負起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