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嘉電:公告本公司接獲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函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2 年前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李政嶽、副總經理蔡炳成、監察人莊銘仁、前任董事長鄭志宏。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雄院高102司執全梅字第802號2.事實發生日:102/08/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發出執行指令摘要如下︰ 1.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802號債權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 中心與債務人李政嶽、蔡炳成、莊銘仁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 債務人對第三人任職期間所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予以扣押。(依強制執行法 第135條準用第115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2.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802號債權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 中心與債務人鄭志宏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 設有證券帳號委託交易之股票。(依強制執行法第117條準用第115條第一項 規定辦理) 二、債權金額:新台幣20,000,000元及程式費用新台幣1,000元及本件執行費用新台幣 160,000元。 三、扣押金額: 1.李政嶽、蔡炳成、莊銘仁部分:債務人每月得支領知各項新津(包括薪俸、各種 津貼、補助費等在內)於三分之一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在三分之 一範圍內均應予以扣押。 2.鄭志宏部分:設有證券帳號委託交易之股票,在新台幣20,000,000元。另給付程 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及本件執行費用新台幣16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請律師依司法程式維護本公司之合法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此案對本公司財務調度及日常營運無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