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鄭男從事工程行,其妻陳女與小三黃女,懷疑鄭與許女有染,欲找她談判,去年2月26日晚上,夫妻與黃女一行3人駕車到高雄市「日盛卡拉OK」,許女見鄭等人抵達,起身離開之際,鄭涉嫌抱住她,黃女打開車門,許女掙扎哭喊「我不要」、「不要上車」等語,鄭男仍強押上車,造成許女手腳受傷。
車行至旗山糖廠,陳、黃2女質問許女,與鄭有何曖昧?黃女還說,若許女要和鄭在一起,須付1000萬元給黃女養小孩,不然就和鄭一刀兩斷,許女拒絕,雙方僵持不下。
期間,許女藉口欲上廁所,黃女還在廁所外監視,但因許女的友人孫男一再撥電話,陳女才在隔天凌晨1點,開車載許女返家。但開庭時,許女強調與鄭是朋友,否認是小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