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修正的軍事審判法已於15日正式實施,它所反映的意義是多重而深刻的。
首先,軍事審判法名為修正,也並未廢除軍事審判既有法令與體制(如陸海空軍刑法、或軍事法院),但因為修法明定今後只有在戰時現役軍人受軍事審判,非戰時則一律由刑事訴訟法審理,所以實質上軍事審判已回歸到一般司法體制中。
這當然是一個非常重大的變革:這意味了今後一個非常封閉、等級森嚴的國家機器的最後統治機制,也必須在一般法治體系下來運作,接受一般法治的監督與管理。
其次,台灣刑法體系(尤其是刑法的立法方向與學院中的法理觀念)在近十餘年來實有相當大的進步,越來越往尊重人權價值為首位的方向來發展,不僅「無罪推定」、「罪疑為輕」早已是一般刑法的通說概念,而且在檢調單位的偵查行動中,也越來越注意到被告的人權權益。
正是在這尊重人權的社會氛圍下,廣大民眾才能一觸即發,要求封閉而不能尊重人權的軍事審判體制,轉化為有法治為基礎的一般司法體系中。
目前的台灣司法體制當然還離成熟法治有段不小的距離,但這次軍事審判體制的轉化,毫無疑問的是台灣邁向理想法治的重要一步。
許若仁/社會評論者
右看:國家安全堪憂
15日是台灣歷史上最大規模的移送受刑人的行動。身分特殊的總數達2百餘位的現役軍人由國軍軍事監獄以11梯次移監到各地一般監獄。這大規模的移監行動,反映了台灣軍事審判體制的重大修正,其影響後果的深遠性,直接牽涉台灣核心利益的國家安全,我們可分幾點來討論。
軍事審判是否應歸併到一般司法體制內,或保持其獨立體制,其實應以各國社會的實際狀況與需求來處理。軍事審判之所以特殊,乃是因為軍事人員的犯罪行為與刑罰處置攸關這社會軍事武力的力量,而每一個社會對於其軍事武力的要求或依賴各有不同,所以對其軍事審判體制運作,當然就會有不同設計安排,而無一概而論的普遍標準。
換言之,是否應廢除軍事審判的獨立性,不應僅從人權角度或軍隊內部階級森嚴不易審理的技術問題來衡量,而更應從國家安全角度來評斷。所以,即使是人權標準極高的民主國家,如美國,依然保持其獨立的軍事審判制度,但卻不會影響其民主法治的基礎。
而台灣的國防安全,乃是目前兩岸和平或未來兩岸政治談判的基礎條件,而保障國軍治軍謹嚴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即時到位、熟諳軍隊事務的獨立軍事審判制。
陳安君/大學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