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指出,王又曾家族被控長期填製不實的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製作不實的財務報表、財務報告等,以各種方式掏取力霸、嘉食化、中華商銀、力華票券、友聯產險、亞太固網等公司的資金,或向其他銀行詐取金錢。
此外,前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被控賤售亞太固網公司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又故意隱匿重大消息,使東森媒體公司的小股東以較低的價格出售股權給王令麟所控制的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等。
最高法院今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判處王令麟等人有罪定讞。其中,王令麟合計刑期5年6月,王令台合計刑期6年8月,王令一合計刑期超過30年,王令楣合計刑期5年6月,王令僑合計刑期23年6月。
最高法院未定應執行刑,未來將由檢察官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訂定。
此外,最高法院認定部分案情仍需調查,撤銷部分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