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民事判決書,45歲的張姓女子和劉姓男子從民國90年開始交往,女子大男子10歲,劉男因工作需汽車代步,購車款約需新台幣93萬元,但男子沒錢,只能出6萬元,其餘頭期款和貸款都由女子支付。
劉姓女子主張,當初買車時因考慮到貨款利息、保險費等,將車子登記在男友名下,後來男子罵她,和她吵架,就是想和她分手,。她屢次向劉姓男子催討購車款,但劉姓男子都置之不理,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男子清償債務。
劉姓男子則向法官辯稱,當初買車子是2人在濃情蜜意時購買的,假日出遊或是平日往來都有用到車輛,如何認定他須返還當初買車的購車款,而女子也曾多次告他詐欺、侵占,但都獲得檢察官不起訴的處分。
法官認為,2人購買車輛時仍為情侶關係,在資金運用或財產歸屬上屬於贈與或有償關係,曖昧不明,且原告在購車後到繳完全部車貸時,都不曾向被告索討車貸款項,還把車子移轉登記到被告名下,難以認定被告向原告借錢,因此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