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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修正南投縣重大災害救濟安置執行計畫

大成報/ 2013.08.09 00:00
【大成報記者邱淑鈴/南投報導】為貫徹災害防救法第22、23及26條規定,南投縣政府於92年函頒「南投縣重大災害救濟安置執行計畫」,規劃重大災害救濟安置執行措施,復於 96年5月14日 修訂,鑒於「公益勸募條例」於 95年5月17日 頒布,該法第5條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所以政府單位,非屬重大災害時,不得執行勸募行為。

另外,縣府社會處於102年5月22日修訂函頒「南投縣危險區域(村里、聚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第3點第2項「….膳食主副食費依每人每日新臺幣一百二十七元補助收容安置單位或民間團體供應熱食服務」,本次「重大傷害救濟安置執行計畫」將作為結合民間團體協助政府單位辦理災民安置經費應用法與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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