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有關報載公眾研究中心太湖流域污染事件聲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3 年前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08/022.公司名稱: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報載公眾研究中心太湖流域污染事件,經查,本公司聲明如下: 5.1本公司在昆山高科技園生產製造過程的排污悉依政府有關環保法令的要求辦理.5.2文載所謂富士康 ”內河” 經查該河除實屬防澇用途外,富士康並非唯一排放使用者,而富 士康廠區所排入內河的工業廢水符合有關法令的排污標準。5.3本公司致力於防治污染,持續減廢,提供符合環保產品,節約能源,保護地球,務實經營綠色企業,並與國家環保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並已共同規劃, 俾於實施太湖流域電鍍企業環保整治方案.5.4太湖流域面積廣大,本公司籲請太湖流域各相關企業,配合政府有關法令,致力綠色環境的保護,建立綠色供應鏈,為綠色未來共同努力.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