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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損草案 賠償調至150億元

中央社/ 2013.08.03 00:00
(中央社記者林孟汝台北 3日電)反核團體質疑台灣核災賠償金額遠低於他國,原能會表示,核子損害賠償法修訂草案,已參考國際標準,將損害賠償責任限額由新台幣42億元提高至150億元。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及綠色和平基金會日前表示,核四廠與日本福島電廠在設計、施工或違規紀錄都如出一轍,若核四廠運轉後發生核災,光是50公里範圍內的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等地區,經濟損失就高達33兆924億元,與政府估計相差超過300倍以上,屆時台電公司根本無力負擔。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表示,國際間的核子損害賠償金額,無論是巴黎公約或是維也納公約,均約為於新台幣 150億元,為與國際接軌,「核子損害賠償法」修訂草案提高損害賠償責任限額至 150億元,有利未來加入國際公約,透過簽約國互相支援合作。

「核子損害賠償法」修訂草案,於去年初已送第8屆立法院會期審議,主要修訂方向為提高核設施經營者損害賠償最高限額、將「因天然災害導致」的核災納入損害賠償範圍及延長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至30年。

原能會指出,目前「核子損害賠償法」修訂草案在第8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時,賠償金額上限部分尚有其他修正案,決議予以保留併案交付黨團協商後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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