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今天指出,賴素如就犯罪重要事項,均與到案的相關證人證述內容相悖,且供述情節與同案被告也有差異,並與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卷證資料不符,可見她對於重要案情避重就輕。
高院指出,賴素如及律師對於是否成立犯罪有所爭執,可預期未來審理時極可能聲請傳喚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以釐清案情;因此若讓賴素如開釋在外,不但易於串證,且難免有湮滅罪證的可能。
此外,高院認為賴素如涉犯罪情節重大,嚴重危害國家公務人員廉潔形象及司法正義,羈押屬適當及必要,也合乎比例原則,因此駁回抗告。
賴素如被控提案幫助太極雙星團隊幕後操盤者程宏道等人排除其他廠商競爭;賴向太極雙星團隊索賄新台幣1500萬元,還價後降為1000萬元,並先收下前金100萬元,遭檢方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的行為收受賄賂罪等3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7月26日裁定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