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民國 102 年 08 月 04 日;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 。
(三)收益分配基準日 收益分配基準日: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 。
(四)收益分配發放日 收益分配發放日: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 。
其他應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 B 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匯款或按受益人約定方式為之,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地點、時間及給付方式。惟給付時,若任一受益人應得之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元(含) 以下者,受益人(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財富管理專戶申購本基金者外)同意授權經理公司得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作為當月收益分配之給付方式,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之申購手續費為零。
(二)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本次收益分配之金額將依上述收益分配發放日逕行扣除相關作業費用(註一)後,採匯款方式匯入受益人指定之匯撥帳戶(註二);若於本公司無留存指定匯款帳戶者,則以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
註一:給付收益分配金額時因跨行所需支付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由受益人自行負擔。
註二:指受益人申購元大寶來亞太政府債券基金或開立基金開戶暨交易同意書時所留存之收益分配匯款指定帳戶。
(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