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第9條第二項規定「利用網路提供之內容,經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應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其中最大的疑慮是,違反法律應由司法機關裁定而非行政機關。主管機關若認為內容不適合或有違反現行法律之虞,應透過司法機關判定才能執行禁止或移除。第三項問題更大,「利用網路提供之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但所謂「善良風俗」會隨時間時空環境認定有所不同,例如民國前女性裹小腳是善良風俗的一部份,但民國後社會則將裹小腳視為對女權的禁錮。這樣的法律條文內容模糊不清、解釋空間極大。政府若對網路上的資訊不滿,可透過電信業者,以「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理由將網路資訊移除,此項更改將賦予政府過大的權力,將限縮人民的自由!
另外,電信法25條及45條的修正案中,要求「固定通信網路業務市場主導者(中華電信)」將用戶迴路及其他電路之所在位址、類型、總容量、全部管道等管線基礎設施之所在位址,也就是所謂的「國家關鍵基礎建設」(國安機密),『無償』提供給其他電信業者查詢。不過,在筆者經詢專家學者、國安局與交通部意見後,歸納出幾項荒謬之處:即 (一) 電信設施屬於我國重要關鍵基礎設施,若遭有心人士知悉、破壞,恐造成國安事件。對於NCC擬開放國家關鍵基礎建設給所有電信業者查詢,以國安立場而言,NCC必須審慎並重新考量修訂現行電信法修法草案,才能保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二) 電信法修正案第25條中,開放分享中華電信的最後一里措施(國家關鍵基礎建設),在未來數位匯流的時代,根本無法有效解決市內網路競爭問題,反而會帶來寬頻網路建設停滯,降低國家競爭力之負面效應,(三) 電信網路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電信線路資訊涉及國家安全,業者租用電路或管道僅為一部分,要求用戶迴路及管道資訊完全公開不僅不必要,也不符比例原則。
吾人可由上述得知NCC制訂政策之粗糙,及電信法修正案漏洞百出。台灣的民主得來不易,立法的意義在於補強現存法律條文不足。令人不解的是,台灣網路有哪些影響公序良俗的內容,是現有法律管不到,因此需立此法來賦予公務機關權力?此外,草案又參考了哪些國家的相關法律及配套措施?此條文若貿然通過,將是網路使用者、電信業者及政府三輸。不管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現行法律都有相關規範,應回歸現有法令管理就好,馬政府實應先集思廣益,審慎研究後再予以提出。言論當然不行無限上綱,不過已有現行法規(例如: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可以限縮了,如今馬政府要禁止言論自由,外界當然必須檢驗它修法的標準何在。NCC修正這些缺乏法律概念的法條是在擴張行政權,過度空白授權,讓主管機關的行政權有獨斷之虞,倘若行政院讓該修正案通過,那麼像是網路各界、各團體要針對「陸軍下士洪仲丘士官擬似被虐致死案」這樣的重大社會事件做出評論的話,是否也會被政府扣上「違反公共秩序」、「違反善良風俗」的大帽子呢?這是開民主倒車!
因此,筆者強烈呼籲行政院院長江宜樺應該把該案退回,而此重大爭議議題讓外界對如何兼顧國家安全、網路言論自由及智慧財產等議題有著不同意見,然而慶幸的是,筆者獲知日前行政院有顧及到民意和輿論,學界、文藝界、朝野部分民代…等寶貴意見,順勢地將「電信法第9、25條和45條修正草案」退回,請NCC重新酌量後予以修正重新報院審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