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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限單一處所執業 違憲

自由時報/ 2013.08.01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邱宜君、魏怡嘉/綜合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釋字第七一一號解釋,宣告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只能在單一處所執業的條文違憲,昨天起一年後失效;大法官認為,藥師法應對「重大公益」或「緊急狀況」時,設立「必要合理例外規定」,否則形成對職業自由不必要限制,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等憲法意旨。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長吳永宋強調,本案釋憲結果不等同全面開放藥師可在兩處以上地點執業,大法官認為仍須由主管機關和立法機關考量在「重大公益」或「緊急狀況」前提下,才能允許兩處以上地點執業。

另外,衛生署一百年四月一日的衛署醫字第一○○○○○七二四七號公函,限制兼具藥師和護理人員資格者,只能在同一處所執業,大法官同樣認定違憲,昨天起不能再援用。

吳永宋指出,大法官認為上述公函擅自增加藥師法所沒有的限制,如主管機關認為須有相關限制,應以法律規定,不能僅憑行政命令;至於兼具藥師和護理人員資格者,能否在兩個以上處所執業,吳永宋表示,大法官未作出解釋。

對本案釋憲結果,聲請釋憲的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和藥師楊岫涓等人都表示滿意。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李偉強表示,針對目前大法官釋憲後變動的部分,醫事司會儘快邀集相關職業團體,討論管理規則。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李蜀平表示,對於這樣的釋憲結果,無法認同,全聯會堅持反對,將會再與政府溝通,如果溝通未果,不排除走上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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