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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藥師他處工作 違憲法工作權

中央社/ 2013.07.31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1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11號解釋,限制藥師僅能在1處執業的藥師法第11條違憲,1年後失效。

藥師法第11條規定,登記領照執業的藥師,執業處以一處為限;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0年的函釋指出,藥師兼具護士雙重藥事人員資格,執業場所以一處為限。

楊岫涓、蔡美秀、陳玲如、林英志等4名藥師、醫師劉泓志及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認為此規定有違憲法保障的工作平等權,先後聲請釋憲,大法官併案審理。

憲法法庭於6月為此開庭辯論,是憲法法庭自民國82年成立以來,第8件召開憲法法庭的釋憲案。

大法官指出,藥師法第11條的立法目的雖是為了確保醫藥管理制度的完善、妥善運用分配整體醫療人力資源,並維護人民用藥安全等公共利益的考量,但仍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否則不符比例原則。

大法官指出,有重大公益或緊急需要時,應允許藥師支援他處而無限制必要,否則對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的限制,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的工作權,藥師法第11條違反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應於1年後失效。

本次計有大法官黃茂榮、葉百修、陳新民、羅昌發、湯德宗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蘇永欽提出一部偕同一部不同意見書;大法官陳敏、林錫堯、池啟明、蔡清遊、黃璽君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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