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第11條規定,登記領照執業的藥師,執業處以一處為限;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0年的函釋指出,藥師兼具護士雙重藥事人員資格,執業場所以一處為限。
楊岫涓、蔡美秀、陳玲如、林英志等4名藥師、醫師劉泓志及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認為此規定有違憲法保障的工作平等權,先後聲請釋憲,大法官併案審理。
憲法法庭於6月為此開庭辯論,是憲法法庭自民國82年成立以來,第8件召開憲法法庭的釋憲案。
大法官指出,藥師法第11條的立法目的雖是為了確保醫藥管理制度的完善、妥善運用分配整體醫療人力資源,並維護人民用藥安全等公共利益的考量,但仍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否則不符比例原則。
大法官指出,有重大公益或緊急需要時,應允許藥師支援他處而無限制必要,否則對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的限制,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的工作權,藥師法第11條違反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應於1年後失效。
本次計有大法官黃茂榮、葉百修、陳新民、羅昌發、湯德宗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蘇永欽提出一部偕同一部不同意見書;大法官陳敏、林錫堯、池啟明、蔡清遊、黃璽君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