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2/07/292.函請補正期限:102/07/313.補正內容:補正本公司年報第45頁未揭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4.因應措施: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並上傳修正後股東會年報檔案(股東會後修訂本)。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