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9歲的董姓女童與未滿6歲的弟弟,昨天上午趁父親上班、母親外出購物,疑在家玩火,引發火警,造成董小弟傷重送醫不治,董女也全身80%三度燒傷,送醫仍未脫險。
警消發現起火點在兒童房,焦黑床墊上留有一只裝有魚湯的鐵鍋,床下有兩個打火機,火場瀰漫類似去漬油的刺鼻味,火警原因初步研判是小孩玩火不慎,引燃化學溶劑肇禍。
警方說,兒福法「不適當的照顧者」包括7歲以上未滿12歲的兒童,雖然董家家破人亡,其情可憫,但仍將依法究辦,將待火場鑑識報告出爐後,展開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