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2/07/262.函請補正期限:102/07/283.補正內容:補正本公司民國101年度年報之. 第64、64-1、65、65-1、66、66-1、67、68頁部份內容。4.因應措施:上傳補正後股東會年報檔案(股東會後修訂本)。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