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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特定對象 職訓局有獎助

中央社/ 2013.07.26 00:00
(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26日電)為協助特定對象失業者重返職場,勞委會職訓局推出僱用獎助措施,只要雇主連續僱用特定對象滿30日,就可提出獎助申請。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就業服務中心特別推出僱用獎助措施,只要事業單位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站開立僱用獎助推介卡,推介特定對象的失業勞工,即可於連續僱用滿30日後,向就業服務站提出僱用獎助申請,最高可補助新台幣1萬2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就服中心指出,特定對象失業者是指年滿45歲至65歲的中高齡、身心障礙、長期失業、獨立負擔家計、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人、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連續達3個月以上的一般失業勞工等。

就服中心舉例說,1名年輕求職者因為車禍意外右腳神經永久受損,無法再勝任須久站的技術員工作,去年前來就業服務站尋求協助,這名求職者在受傷前從事機台操作,本身也具基礎的電腦文書處理能力,因而透過「僱用獎助措施」推介擔任文書助理工作。

就服中心表示,這名年輕人幸運獲得老闆錄用,目前穩定就業中,就服員近期前往訪視時,僱主給予高度肯定。雇主說「僱用獎助措施」改變自己對身障者能力不好的印象,即使獎助期滿,不但樂意繼續留用,也同時會再調高薪資。

中彰投區就服中心表示,僱用獎助措施是藉由對事業單位提供補助,幫助弱勢求職者爭取就業機會,並運用補助期間強化就業職能,以利期滿後繼續僱用,去年就已補助537家事業單位,協助585名弱勢勞工就業,歡迎有意願僱用弱勢對象的雇主,及有需要就業協助的民眾都可洽各地就業服務站,或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77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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