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07/242.公司名稱: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與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有之台中市東區練武段1051、1055、1064、1071等四筆土地,雙方權利範圍各為二分之一。經雙方協議以抽籤方式辦理共有物分割,依抽籤結果,本公司取得1051地號、1055地號土地(分組面積合計1,684.26坪)完整所有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第二組即1064、1071地號土地(分組面積合計1,045.68坪)完整所有權。6.因應措施:本案後續於共有物分割登記作業完成日三個工作天內由本公司找補66,209,176元予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