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0款1.事實發生日:102/07/23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上海商業儲蓄商業銀行、新光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 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自首次動用日起算5年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總額度新臺幣貳拾億元整之聯合授信合約。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充實營運資金。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償還既有金融負債、興建大慶廠資金。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