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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結婚沒儀式 老公死了家沒了

自由時報/ 2013.07.23 00:00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結婚儀式不成立,房產飛走了!

新北市金姓男子與何姓女子同居近30年,未登記結婚,前年金男過世,因無子嗣又未婚,房產落入三弟名下,三弟要何女搬走,何女主張曾在嘉義老家舉辦婚禮儀式,有繼承權;新北地院法官認定僅是單純家庭聚餐,判何女需搬走,還需給付5萬餘元租金。

金男三弟主張,位於中和區房產是大哥、二哥與他共有,二哥98年過世、大哥前年過世,由他繼承房屋所有權,但何女佔用房屋不走,因而提訴請她遷出,並要求給付91年12月起至去年11月的租金,合計120萬元。

何女喊冤主張,在76年間曾與金男在嘉義縣民雄鄉老家舉行結婚儀式,雖未登記,但同居近30年,且她雙眼全盲,金男沒過世前,均仰賴同居人扶養,依法有遺產酌給請求權,非無權佔用。

未料何女親戚出庭作證指出,金男確曾在嘉義縣民雄鄉老家表示要與何女結婚,她通知姊妹買菜回家一起用餐,當時無結婚儀式,只是家人一起用餐,金男家人也不在場。

法官因而認定,當時僅是何女家人與金男的家庭聚餐,地點是何女老家私宅,非公開場所,即使金男有結婚之意,仍不算合法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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