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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視野:原住民族自治爭議中的教育自決議題

立報/本報訊 2013.07.22 00:00
■Tunkan Tansikian

這幾年有關原住民族自治立法的討論中,或許是自治政府架構、土地自然資源以及自治經費等議題占據了主要版面,教育自決議題極少成為討論焦點,這對原住民族要求族群平等的解殖目標而言是一大警訊。

自日治時代開始,殖民政權即以征服與同化遂行其統治目的,前者包括武力鎮壓與政治控制,後者則以教育同化為主要手段。無論是日治時期的「蕃童教育」,抑或戰後至民主化之前以「一般化」為目標的「山地教育」,無不以貶抑原住民族知識傳承,在造反集體意願下強迫其接受異族教育,以完成種族同化。

照理來說,原住民族若想脫離被殖民地位,除了在政治上爭取自主性之外,如何在某種程度上重拾教育自主決定空間,根據族群自身集體意願,設計適用於族群成員身上的整套教育制度,本應是解殖工程必經之途,不過實情卻不容族人樂觀。

無論憲法原住民族條款、《原住民族基本法》甚或《原住民族教育法》,都一再強調國家教育體系對原住民族多元文化之尊重,以及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但在實務上,原住民族或原民行政機關勉強在民族教育事務上有些許規劃空間,但對於施行於原住民學生之一般教育,卻似乎有一堵隱形的牆橫亙在前。

尤其是位居原鄉部落的許多學校,明明絕大部分學生是原民生,但部落此一民族實體,卻對學校營運、課程設計、教學活動乃至於教師聘任,卻一點自我決定或提供族群諮詢的正式權力都沒有,「依民族意願」一詞形同空文。

在最近幾個版本的自治法或條例中,前述狀況依然如故。擬議中未來的自治組織,無論是自治區(或族區)政府或部落會議,其自治權限依然僅止於民族教育,而那些位處自治區或部落之學校,一切運作都還是由漢人所掌控的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所決定,極有可能形成有政治自治之名卻無教育自決之實的窘境。

當然,筆者並非主張自治區政府一成立,就要馬上接收那些位處部落的學校,才算是教育自決權的實踐,這在現實條件上確實極為困難。

筆者只是主張,民族自治中的教育自決,並非只是民族教育層面之自主而已,如何在整體教育體制或相關學校之整體運作上,展現族群平等精神,這才是關鍵。

換言之,除了目前具實質權力且主要為漢族所控制的教育主管機關,如何在未來為自治區政府或部落創造其成為部落學校共管者的空間,或許自治政策設計時所應考量之方向。

譬如在《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學校原民師資保障條款修正後,日後必然有許多部落學校師資缺額將會以原住民為甄選對象,屆時若自治區或族區已成立,是否能由縣市政府和民族自治政府共組甄選委員會,讓原住民族也能在聘用什麼樣的師資上表達其想法,而非由目前幾位漢人所控制的甄選機制決定一切?

民族自治不應該只是原民行政機關的自治,教育主管機關如何在未來自治立法推動時,拋開「一般化」思維,認真思考原住民族於其自治區內的教育自決權,尋求解殖理想的族人們正在看。  

(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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