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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婚姻平等,愛就是愛」,台灣呢?

立報/本報訊 2013.07.22 00:00
■望川

日前報載美國最高法院做出兩項歷史性判決;除認定「婚姻保護法」要求婚姻為一男一女結合,違反平等保護原則,宣布違憲外,也駁回禁止同性婚姻的加州「第八號提案」,清除加州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障礙。

這則新聞看在標榜自由、民主及人權的台灣眼裡,是何其遙遠?當美國總統開心的向世界宣布「婚姻平等,愛就是愛」時,台灣許多人權團體還在為伴侶制度、收養及多人家屬等草案努力。而一向積極尋求歷史定位的馬英九總統,除了極力實現12年國教及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等政策外,對於同志平權運動的主張及心聲則完全視若無睹。我們不禁想問,若兩個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同性伴侶真心相愛,政府又何必用嚴厲的法規與倫理加以阻止,甚至歧視呢?而要到何年,那道象徵多元、友善及平等的七色彩虹,才會現出在寶島的美麗天空?

縱觀各國限制同性婚姻,甚至同性性行為的依據,有來自法律、宗教及國情等因素,惟世上並無絕對的真理,這都是因人類不斷在生活、在接觸更多新的文化與思想激盪。現代社會朝著改革的方向前進,法律也在衝突和困境中尋求平衡點,化不可能為可能,化絕對為相對,如阿根廷、丹麥等原先反對同性婚姻,後卻漸漸合法化的國家

而象徵自由、民主化極高的台灣,雖少有宗教羈絆,卻因傳統倫理觀念濃厚,而使得「同性婚姻」常被視為禁忌;近期國內第一件同志婚姻權訴訟案最後以撤告收場,不但顯現政府的消極與保守,也未能將美國最高法院辯論的詳盡論理和判決成為釋憲的重要依據,實為遺憾。而同志伴侶存在於社會的現實生活問題,如稅務、保險、醫療、繼承等問題,仍未能獲得友善解決,只能殷殷期盼伴侶權入法的一天,這是多麼悲憐、多麼奢侈的渴求。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經驗是社會發展及保護當事人合理權益的需要,以經驗克服邏輯上不可能之事,係一種長期的奮鬥過程,法律規範生命因此種長期奮鬥而益臻堅韌。因而,所有法律都應考慮社會真實的需求,保障每位國民的權益,不應有差異化;身為法律人更應懂得關注弱勢,並以己身所具有的專業與能力為他們發聲,否則無疑為社會歧視背書;國家若想要消除歧視,就應先學習包容、學習傾聽,並從法律推動平權開始做起。

「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期許有一天,台灣也可以超越越南「巨大的進步」,成為亞洲第一個,充滿著包容、友善與多元文化的國家。

(觀護佐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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