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為了避免人頭戶,委託他人下單月成交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券商也必須寄送實體對帳單。
證交所表示,現行法規規定,券商應在每月10日以前,將前1月有證券交易成交的投資人,依帳戶別寄發月對帳單,不過,投資人如果因為個人因素,不願意讓其他人看到紙本對帳單,可以親自到券商營業處所或以電子簽章同意書的電子申請方式,向往來券商申請改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每月對帳單。
證交所強調,雖然一般投資人都可以採用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對帳單,但是當月成交金額達5000萬元以上者,券商就必須寄送實體對帳單,除非取得客戶同意,才可以採用電子對帳單,不過,如果券商已經寄送電子對帳單2次,都沒有收到客戶的讀取回條,依規定還是要補寄實體對帳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