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交易所得 記得要報稅!
台灣好新聞/
13 年前
隨著兩岸人民往來熱絡及美國開放國人赴美免簽證的優惠,民眾對人民幣及美元需求隨之增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在從事各種外匯相關交易時,外匯交易所得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避免漏未申報所得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指出,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的增益,均屬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民眾買賣外幣所產生的增益,亦屬於上述財產交易所得的範圍,且其交易行為均在國內進行,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申報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官員舉例說明,當匯率為1美元兌換新臺幣28元時,民眾大幅買進100萬美元,而於新臺幣貶值到30元兌換1美元時,將美元全數換成新臺幣,則將產生200萬元【(30-28)×100萬】的外匯買賣利益,也就是財產交易所得,應按規定計入所得課稅。
財政部表示,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個人買賣外幣利得,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不過,若實際發生外匯交易損失,也可以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每年度 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此外,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者,亦可以在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