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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變更要保人 須課贈與稅

台灣好新聞/ 2013.07.18 00:0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保險單具有財產價值,變更要保人等於是將自己財產價值的權利無償讓與,因此屬於贈與行為,要課徵贈與稅。

官員舉例說明,如A君於99年1月19日至10月4日間,陸續將其3張保險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其子女,因涉及贈與情事,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查獲後,核定贈與總額為960萬餘元,應納稅額74萬餘元,並處罰鍰64萬餘元。

北區國稅局強調,要保人雖然不是保險受益人,仍可以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亦可於保險契約生效後,隨時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或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要保人可行使的權利等同保單價值,,因此,若將要保人地位變更為他人,等於將保單價值贈與該他人,自應繳納贈與稅。

該局表示,要保人繳納保險費後,將其投保的保單要保人變更為第三人,等於是將其保險單的財產價值無償讓與,核屬贈與行為,要課徵贈與稅。

官員建議納稅義務人重新檢視自身投保的保單有無曾經變更要保人,儘早補申報,以免日後遭稽徵機關查獲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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