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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伴侶爭婚姻權 籲跳脫性別框架

中央廣播電台/陳沂庭 2013.07.16 00:00
台灣一對跨性別伴侶去年登記結婚,但在兩人皆完成性別變更申請後,遭內政部認定兩人的婚姻關係不符合民法規定,撤銷其婚姻。事實上,台灣已有丈夫在婚後變性,仍繼續與妻子維持家庭關係、照顧兒女的案例,顯示「同性家庭」確實存在;尤其近年來同志平權議題受到全球關注,政府應跳脫性別框架,保障每個人都能擁有婚姻與家庭的權利。

◎撤銷跨性伴侶婚姻 立委質疑於法無據

吳伊婷與吳芷儀的生理性別原本都為男性,分別接受變性手術後,僅吳伊婷先向戶政單位申請性別變更,兩人在同居4年後決定結婚,並於去年10月向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婚後,吳芷儀在心理建設完備的情況下也申請性別變更,內政部因而認為兩人婚姻關係不符民法「結婚當事人須為一男一女」的規定,予以撤銷。

民進黨立委鄭麗君及尤美女質疑,吳伊婷與吳芷儀登記結婚時,法律上的性別確實是「一男一女」,婚姻關係合法且登記即有效,他們質疑內政部以一紙公函要求撤銷兩位當事人的結婚登記,完全於法無據。

◎性別為何凌駕於婚姻價值?

吳芷儀表示,她過去因為原生性別為男性而焦慮,在改變身體性徵,甚至動手術,將證件性別改成女性後,雖然比較符合自己的外表,但仍然會焦慮,因為她是追求性別自由的人,不想因為性別的框架而遭到限制。

吳伊婷也表示,她們不解性別的重要性為何凌駕於婚姻及家庭的價值之上,對於已經合法登記的婚姻被撤銷,她們覺得很受傷,希望內政部能重新審理,否則將提出訴願及準備後續的行政訴訟。她說:『(原音)今天政府不管你已經結婚了,而且直接用一紙公文把你的婚姻撤銷,那這個對我們來講傷害其實很大,而且我們覺得不受尊重,而且也不把我們對彼此的承諾當作一回事。』

◎性別團體:政府不該剝奪婚姻權

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指出,每個人的婚姻權都應該受到法律保障,無論性別是男性、女性、跨性別或是性別不明,任何人都應該有成家的權利,政府不可以用行政命令剝奪既有的婚姻,反而應該予以保障。

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則指出,這起個案凸顯台灣現有制度將婚姻當事人資格男女性別二元對立的不合理性,及實務上以二元性別認定的荒謬性。他們已草擬完成3套成家制度,將於9月送進立法院審議,希望確保「多元成家、人人有家」。她說:『(原音)那我們在今年9月的時候,就要把我們的草案送到立法院審議,到時候也歡迎大家繼續支持我們,讓我們台灣這塊土地上,所有人都能自由戀愛、平等成家。』

◎內政部:依登記前性別判定撤銷

對於這起個案,內政部戶政司副司長蘇清朝表示,吳伊婷及吳芷儀在登記結婚前都已完成變性手術,所以兩人皆為女性,不符民法對婚姻關係的規定,因此予以撤銷。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專委邱銘堂則指出,有關同性伴侶的權益,法務部去年已委託學者研究,今年則調查民間的意見與接受度,未來會持續在這項議題上努力。

美國最高法院日前才宣布「婚姻保護法」定義婚姻為一男一女組合的條文違憲,讓同志平權議題再度受到重視,也顯示傳統婚姻觀念已不符時代潮流。台灣過去也曾有過一對夫妻在生兒育女後,先生進行變性手術、成為女性,但仍與妻子維持家庭形式、共同扶養小孩,「同性家庭」已真實存在於社會中。

台灣自詡人權立國,也已簽署兩公約;根據兩家不同媒體在去年分別進行的民意調查,台灣社會也已有近5成、甚至超過5成的民意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在這股平權的浪潮下,法務部及內政部應主動檢討是否該提出修法,調整不合時宜的條文。至今尚未有任何亞洲國家允許同性婚姻,或許能思考是否要拋開舊有思維,在性別平權上成為「亞洲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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